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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法治同行】玉树:案里、案外矛盾合并调解,多

“太感谢你们检察院了,我们终于能安心的去打工挣钱了。

  ”近日,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马某某等5人在签完执行和解协议书后,对青海省玉树州检察院民行部门表示。至此,一起长达近5年、涉案金额达81万的案件在检察机关的努力下得到圆满解决。

  2011年5月,马某某等5人从边某某处承包了玉树某乡村的公路工程,约定工程款在竣工验收后由边某某一并支付给马某某等5人。施工期间,由于发包方资金不到位,无法购买砂石、水泥等材料,边某某便介绍案外人江某某、达某给马某某等5人的工地供应砂石、水泥,2011年、2012年,马某某等5人先后与二案外人签订拉运砂石、水泥的合同,期间因马某某等人资金周转困难,由边某某垫付部分材料款,但部分材料运送过程中未开具收据并进行签名确认。后期双方在垫付材料款数额上各执一词,成产生纠纷。2017年4月,边某某向玉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马某某等五人返还其垫付的砂石款、水泥款共计182万,案件经一审、二审和再审,判决马某某等五人支付边某某垫付的水泥款81万。至于垫付砂石款的问题,因双方未进行结算,法院提出边某某另行途径解决。马某某等五人不服该判决,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。

  该案焦点问题是马某某等人分别与案外人江某某、达某签订的拉运砂石、水泥的合同付款义务是否已经由边某某代为履行。玉树州检察院受理该案后,围绕这一焦点问题展开调查,从州、市两级法院调阅了本案所有相关案卷材料,通过详细阅览卷宗材料,一一核对证据材料,仔细研究案情,承办检察官发现该案一、二审在认定事实方面确有问题。通过承办人多次面对面沟通和打电话询问,了解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起源及矛盾症结并非是该笔材料款,而是双方长期饱受诉讼之苦及其他案外矛盾而产生的内心积怨,如果机械办案无法实现案结事了,更无法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,只有运用和解的方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。为此,州检察院民行部门多次同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,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,将双方召集在一起并组织调解。

  鉴于该案历时长,当事人情绪对立,玉树州院民行处处长亲自参与调解,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,综合分析案里、案外矛盾因素,在摸清双方心理预期,找准问题症结所在后,该院民行部门站在公平正义、不损害双方各自利益的角度上,注重情理法的交融平衡,向双方当事人析明利害关系、法律规定、案件可能处理结果、继续诉讼可能产生的成本等内容,构建说理平台,耐心调解和劝导,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。

  因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,为确保和解结果落到实处,该院民行部门及时与玉树市法院执行局法官沟通,并移交执行和解协议,法院据此作出了执行终结的裁定。经过检察和解,一起长达近五年的纠纷,就此画上了圆满的句号。检察机关通过运用检察智慧积极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达成和解,实现了案结、事了、人和,彰显了民事检察在参与社会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。